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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7号 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06-16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7号 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6-6-16

2005 年 6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2005 年第 36 号公告,决定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 采取反倾销措施。2011 年 6 月 17 日,商务部发布 2011 年第 32 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

2015 年 10 月 9 日,商务部发布 2015 年第 40 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合格的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起,终止实施对 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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