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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
2024-02-29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4389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9日
名 称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 2020 年违反规定由子公司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 收购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5% 股权。二是 截至目前 仍通过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河南省 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9% 股权,未按监管要求规范到位。三是 私募子公司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4 年 2 月 2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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