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征收土地公告
- 索 引 号: 008228464-01/2026-2388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26 11:45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征收土地公告(澄府〔2026〕41号)
- 文 号: 澄府〔2026〕41号 发布日期: 2026-03-26 11:45
-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澄迈 县人民政府
关于 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征收土地公告
为实施澄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已批准的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经《 海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 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澄迈)〔202 6 〕 4 号)批准,同意将 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 范围内 2.0153 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543公顷) 转 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二、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及位置
经批准征收的澄迈县27010-202540号地块位于 澄迈县老城镇北二环路4.4公里处南侧(北一环路与北二环路之间)地段( 具体以用地 勘测定界图 为准,详见附件),涉及权属单位为: 澄迈县 老城镇玉堂村民委员会音臣村民小组、才吉村民委员会东水村民小组 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集体所有土地 共计 2.0153 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的通知》(澄府规〔2024〕1号)。
(三)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 老城 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 办理补偿 登记的,其补偿内容 以 征地实施单位的土地权属调查、现场勘测 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补偿登记和搬迁事宜,不得阻挠 项目 建设征收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三)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澄府〔2026〕41号的附件:27010-202540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澄迈县 人民政府
2026 年 3 月 26 日
( 联系人: 曾先生 联系电话: 13976312016 )
(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