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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5〕73号
1995-10-18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5〕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重点和组织领导

我省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新财税体制建立和物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打击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今年检查的重点单位和主要内容将有所增加。在税收财务方面,既要查财政收入,又要查财政支出;既要查预算内的收支,又要查预算外的收支,既要查抓资金入库,又要抓制度建设。在物价管理方面,要着重检查基础性价格、价外收费以及明码标价问题。

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各部门要把大检查作为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与发展中的-件大事,摆到重要位置。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解决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同题。财税、审计、物价、工商、银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大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1996年春节前基本结束,物价大检查1996年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自查自报阶段。时间为10月份。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自查,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表》(分别由省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发),并在此阶段内调帐处理完毕。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第二,重点检查阶段(税收财务大检查从11月1日至1996年2月5日,物价大检查从11月10日至1996年1月10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确定重点检查户名单,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除对国务院统一规定的重点检查行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税收财务大检查应侧重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的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股份制企业,对于那些长期欠税户也要进行深入检查。物价大检查应侧重于主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执行情况和“一关四检”(海关、商检、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医疗、教育、公安、金融、保险等部门的收费情况。

第三,总结整改阶段(税收财务大检查从1996年2月6日至春节,物价大检查从1996年1月11日至月底)。无论是检查单位还是被检查单位,都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完善管理的建议、措施,积极推进财税体翩改革。大检查结束后,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大检查办公室必须将书面总结报省大检查办公室。各级政府对大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检查力量,提高检查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检查队伍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的作用,广泛地吸收他们参与重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所有检查人员都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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