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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6〕8号
2026-01-07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2734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名 称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沪证监决〔2026〕8号主 题 词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未有效执行,存在未能全面了解客户身份信息,为客户融资绕标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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