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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财监普罚决字〔2025〕第2号
2025-07-01

索引号: 00817386-2/2025-73727 分 类: 综合政务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5-07-01 10:29 文 号: 琼财监普罚决字〔2025〕第2号 发布日期: 2025-07-01 10:29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汤立新

地 址: 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贸东路华润中心

1栋2单元506房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 抄表式审计,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汤立新在对 三亚固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三亚德佳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计程序表、科目审定表、通用凭证检查表(凭证抽查结果与科目审定表均不存在对应关系)和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复印件,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

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汤立新在对 海南昱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验资时,底稿中记载该公司 股东于 2021年4月16日至8月2日分6次(分别为300万元、124万元、200万元、200万元、76万元、100万元)共出资1,000万元,仅获取股东转入出资款的银行回单,未获取股东出资日(2021年4月16日)至报告出具日(2023年3月22日)的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实、 未关注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上述事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号) 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22〕36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应用指南》(会协〔2023〕14号)中的《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第二条第一款“具体审验程序包括:……(7)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中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 注册会计师 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七十条 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 决定 给予 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汤立新 警告 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5 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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