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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2-08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社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5 年 12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社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条 下列国有资产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职责另行制定办法进行管理的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等资产。

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配置(购置)、使用、处置的涉密资产。

国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省社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办公室承担省社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处置,以及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采购、验收和入库等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三)根据单位实际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国有资产购置预算。

(四)负责单位资产信息系统使用及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处室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条 国有资产要遵循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原则,坚持“先预算审批,后安排支出”,杜绝积压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含出租出借、经营投资)、处置等各环节。

第六条 配置(购置)

(一)根据本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23〕1542 号)规定,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置(购置)国有资产需求,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购置意见,按省社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购置。一次性配置经费高于 100 万元的资产配置事项,须经省社党组会议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办公室根据年度购置国有资产预算资金购置资产,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年度中因机构撤并、职能增加、人员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除外。

(三)对购置的资产须先登记、再报销入账。

第七条 使用(含出租出借、经营投资)

(一)内部使用。各处室或个人对配置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变动、职能调整(处室归并、拆分、人员岗位调整、人员退休等),发生国有资产移交、变更时,办公室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二)出租出借。外单位需向本单位借用国有资产的,由省社办公室根据单位实际,按照国有资产使用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供相关材料,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与外单位办理出借与归还手续。账面原值在 5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账面原值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报省社党组会议研究审议,账面原值高于 300 万元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省社党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国有资产发生的损坏、遗失、维修等情况负责。六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经单位审批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 5年,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同类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由单位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单位所得的收入每年至少应上缴一次。

(三)经营投资。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的,其经营、投资项目需与单位主业相关,并有利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含调拨、对外捐赠)、转让(含拍卖、出售)、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形式。

(二)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置。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原值 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原值高于 5 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省社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高于 500 万元的,须经省社党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让国有资产应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四)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每半年向省财政厅备案。

(五)申请报废的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应及时联系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或拆解,不得继续使用或随意丢弃。

(六)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事宜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费用高于资产经营、出租或者处置收益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可逐次降价后继续进行公开交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 80%的,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社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超权限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二条 省社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省供销社国有资产购买申请单

附件

省供销社国有资产购买申请单

申报处室: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资产名称单位数量申请人签名购买原因备注

处室负责人: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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