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永成佳兴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市永成佳兴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市永成佳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2MA3382821T) :
我 所 于 202 6 年 3 月 27 日对你公司做出《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洪山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税洪山通〔 202 6 〕 358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洪山 税务 所
202 6 年 3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洪山通 〔2026〕358号
福州市永成佳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2MA3382821T)
事由:收到上游税务机关关于异常凭证认定的协查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5号)第五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 2022年度 自上游通许县木泉木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上游税务机关协查函告知已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做视同内销处理。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如实在对应增值税属期申报、补缴税款并做好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 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