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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4-12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3880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海南局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2日
名 称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4号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对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 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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