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4-01 | 【实施日期】 2004-04-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