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函
咸阳市人民政府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函
| 索引号 | 126104007700221260/2020-004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日期 | 2020-03-13 19:48:32 | 有效性 | 有效 |
| 主题词 | 咸阳市 人民政府 第153 答复 | ||
类 别: B
签发人: 卫 华
咸政函〔 2020 〕 12 号
王玉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尽快解决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未拨付陕西秦岭化肥总厂武功分厂排污权,回购专项补助资金问题的建议》(第 153 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班,专题部署安排,现答复如下:
一、咸阳市淘汰关闭落后产能的有关背景
2011 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2012—2014 年)》(陕政办发〔 2011 〕 116 号) (以下简称《省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对渭河流域落后产能限期淘汰关闭。2012 年,咸阳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上文件制定印发了《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2012—2014 年)》(咸政办发〔 2012 〕 5 号) (以下简称《咸阳行动方案》),决定对咸阳太西化肥有限公司、陕西秦岭化肥总厂武功分厂等有关
企业限期进行关闭,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按期关闭的企业 申请 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关闭企业排污权回购项目补助资金情况
2013 年 4 月,原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咸阳市财政局依据各有关企业关闭后的减排量和省上有关排污权回购政策补助标准,向陕西省财政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报了落后产能排污权回购项目补助资金。2013 年 8 月,省政府召开渭河流域污染企业淘汰关闭工作会议,专题研究 了 咸阳太西化肥有限公司关停工作,明确要求“按照排污权收储方式对咸阳市列入《 咸阳 行动方案》中的淘汰关闭企业进行补助,按照有关标准科学测算补助资金,将收储资金以打包方式 分别于 2013 年、 2014 年 拨付咸阳市政府”。2013 年 12 月,陕西省财政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先后 2 次向我市 下 发了《关于下达 2013 年省级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建专 〔 2013 〕 36 号)《关于下达 2013 年第二批大气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建专 〔 2013 〕 52 号),明确指出:“各项目单位应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 前根据资金预算实行调整后,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明确补助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环境效益。”即省上下达的落后产能排污权回购项目资金由咸阳市统筹使用。
三、排污权回购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资金下达文件(陕财办建专 〔 2013 〕 36 号、陕财办建专 〔 2013 〕 52 号)中关于由我市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咸阳市财政局会同原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分 3 次将省上下达的资金全额拨付至咸阳工信委(咸阳市国资委),专项用于 解决 咸阳太西化肥有限公司 拖欠的职工社保、职工工资、退休垫付款等,以及支付烟囱爆破和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咸阳太西化肥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初全面完成了拆除工作。而 陕西秦岭化肥总厂武功分厂 于2017 年 11 月底才 完成设备 拆除工作,严重 滞后于省市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的时限,因此 不能享受落后产能排污权回购项目补助资金。
四、排污权回购项目补助资金省级检查验收情况
2015 年 12 月,陕西省财政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下达咸阳市 的 落后产能排污权回购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
综上,我市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工作严格落实了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2012—2014 年)》 要求,操作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淘汰关闭工作彻底到位,通过了省级有关部门的验收。
感谢 您 对我市环保工作的 关心和支持,我们愿与您保持长期的联系,继续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