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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3-25
索 引 号: /2026-00022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文日期:2026年03月25日 10:03
名 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时 效 性:有效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决定 书送达公告

东方杵佳优选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等 599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

因你(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存在连续 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 决定 对 东方杵佳优选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等 599家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东方综执普罚决字〔 2026〕第84号)。

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 2026〕第84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 2026〕第8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东方市司法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九龙路)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znzx / 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 1.《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4号)

2.决定吊销 东方杵佳优选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等 599家企业 名单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4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决定吊销599家企业名单(2023年度、2024年度未报企业年报且通过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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