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17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条例规定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由零售企业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二、 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0.9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费标准为210/元吨.月。
2.按日征费标准为10/元吨.日。
三、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 本标准从2011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交通厅《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8]232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