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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关于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2019-05-17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关于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田军代表:

你在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科技型企业税收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已由区政府交我局办理,感谢你们对临安区税收支持企业创新工作的关注。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既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是从投资拉动向技术驱动模式的转化,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代表的高成长企业,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税收政策可以引导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方向,对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有着重大的影响。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就业,科技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充分有效的发挥科技型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用。

一、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

1、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临安区税务局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2、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聚焦“补短板”加强税收政策服务,围绕“去产能”、推动处置“僵尸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加速折旧的新政策,积极推动“机器换人”。

3、大力发挥运用电子税务局便民办税的作用。结合临安实际,加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推广,拓宽纳税人的办税渠道,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网上涉税受理。大大减轻了办税成本和办税大厅的压力。

二、全方位多渠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利用公交、微信微博、广播电视等媒介,进一步宣传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意义、传播诚信纳税的精神。借助新闻融媒体平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既享受到文化的乐趣,又接受到一次生动的税法知识教育。

2、利用“走亲连心三服务三提升”、“万名党员进万企”等专项活动,开展税法宣传普法教育。结合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解决企业、群众、基层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基层的获得感,提升税务新形象。

3、充分发挥“互联网+ 便捷退税”系统。认真落实激励创新、促进升级、鼓励环保、扶持小微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加大宣传解读和咨询辅导,加强效应分析和跟踪督查,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和税源管理等部门,定期编印发送涉税指导专刊,把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政策真正送到需要的企业手中,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燃眉之急。

三、强化专项培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1、强化中小科技型企业税收专项培训。为让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减税降费的税收红利,我局联合科技局、财政局,共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培训3场。由纳税服务科牵头,举办减税降费专项现场培训,通过 QQ 直播和钉钉直播等等现代科技手段,争取做到纳税人全覆盖。其中涉及全区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567户次,高新技术企业150户次,杭州高新技术企业175户次。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政策辅导。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也从择优支持到普惠支持。创新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为了加大鼓励企业创新创业,2017年到2018 年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以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公告。这些文件的出台,构成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一整套文件体系。明确把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标准从50%上升至75%,把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大大减轻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负担。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都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有效降低研发费享受纳税风险。只有积极解决自身纳税风险问题,才能在做大做强的路上,越走越远。

2017年度全区223家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额达8.29亿元,同比增长37.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额达2.82亿元,同比增长34.3%,两项合计实际减免所得税达4.83亿元。

四、落实地方税费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4、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 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五、主动联系财政部门落实对中 小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我区一直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较好地推进了我区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鼓励企业申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同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和审计,确保资金用到刀口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效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梅中伟 联系电话: 6373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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