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五指山规划决字第003号
- 索 引 号: /2023-0526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1-20 16:20
- 标 题: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五指山规划决字第003号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20 16:20
-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 ) 琼综执五指山规划决字第 003号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韩玉荣 |
| 地址 | 五指山市怡景路福安大厦 19楼-21楼 | 联系 电话 | |||
|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1735827631Q | ||||
本单位于 2023年3月1日对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四栋建筑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07年和2008年分别取得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2018年两宗土地换证为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0000608号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607号、608号土地)。2009年,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607、608号土地上违法建设四栋建筑物并于2010年投入使用。四栋建筑物均在你公司证载范围内,总占地面积为4265.87平方米,总建筑物面积为7001.45平方米。
你公司在 607号土地上违法建筑一栋二层半建筑物,该建筑物位于五指山市怡景路(泰隆酒店后面),建筑面积2545.81平方米。在608号土地上违法建筑三栋建筑物。其中建筑物-1为二层,建筑面积1294.64平方米,位于沿河南东路(酒吧一条街后面);建筑物-2为二层,建筑面积1977.6平方米,位于沿河南东路(酒吧一条街后面)。建筑物-3为一层,建筑面积1183.4平方米,位于山水龙湾小区。
以上事实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韩玉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康聪鸿1份)、《现场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在五指山市怡景路、沿河南东路等地建设四栋建筑物的事实;3、《关于商请对翡翠花园小区部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造价依法进行评估的复函》(五价函〔2023〕373号)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四栋建筑物工程造价单价;4、《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翡翠花园小区部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函》(五自然资函〔2022〕307号)1份、《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原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市怡景路、河南沿河东路等三处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范围认定的复函》(五自然资函〔2023〕229号)1份、《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市怡景路所建一栋两层半建筑物情况的复函》(五自然资函〔2023〕427号)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四栋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及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5、《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沿河南东路、山水龙湾区(3幢建筑物)与琼(2018)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608号土地证用地位置关系图》1份、《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怡景路(泰隆酒店后)1幢建筑物与琼(2018)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607号土地证用地位置关系图》1份、《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6份、不动产权证2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4栋建筑物在证载范围内和建筑面积;6、《五指山翡翠新城南片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1份、《福安大厦设计方案》1份、《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建筑处置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1份、《法律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的4栋建筑物原土地规划用途和强制拆除上述建筑物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优先考虑的行政处罚意见;7、《购房屋合同》66份、《租赁合同》88份,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四栋违法建筑物出售或者出租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
公司同日以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过高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听证。我单位于 2023年6月16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公司的意见,对建筑物工程造价重新进行评估,确认建筑物造价。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公司再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因案件重大、复杂,本单位决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五指山市通什镇河南东社区居委会举行公开听证,你公司未参加本次听证,第三人(陈晓光等人)作出无意见陈述。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海南锐龙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确认四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 7001.45平方米。因上述四栋建筑物违法建设面积已经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的规定,本单位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在五指山市怡景路(泰隆酒店后面)、沿河南东路(酒吧一条街后面)、山水龙湾小区三处违法建设的四栋违法建筑物;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10532367元×8%=842589.36元),即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肆万贰仟伍佰捌拾玖元叁角陆分(¥842589.36)。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按照《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