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信息】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4月4日(横县百合镇津和蔬菜摊)
横 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局 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单位核查处置情况 通 告如下:
横县百合镇津和蔬菜摊
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3450100620330116 | 样品名称 | 韭菜 |
|---|---|---|---|
| 购进 日期 | 202 3 / 1 / 5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横县百合镇津和蔬菜摊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腐霉利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涉案 韭菜 属《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 号) 一“植物类”( 二 )“园艺植物”1.“蔬菜( 1 )各种蔬菜”所指的各类 新鲜蔬菜,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经营 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 经营 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 食用农产品的违法 行为。
当事人 采购涉案 韭菜 未 按规定 查验 供货方身份信息与购进票据 、未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第 二 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 采购 食用农产品 没有 按规定 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 建立食用农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违法 行为。
当事人 是 横县 百合镇综合农贸市场 内 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情形,本案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判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韭菜 )以及采购涉案 韭菜 未 按规定 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鉴于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向本局提交《召回报告》、《整改报告》,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较轻微且 目前 未 发现 造成社会危害 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 处罚。
对 当事人 经营 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 食用农产品,未 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为,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 处 五百元(¥ 500. 0 0 )罚款 ;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 元(¥ 2 0.00 ) ;
以上罚没款共 五百二十元 (¥ 52 0.00 )上缴国库。
(三)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