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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0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2005-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0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第 30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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