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203-00063 | 信息分类: | 安徽税收政策库 |
|---|---|---|---|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税收政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 ||
| 生成日期: | 2022-03-17 10:14:17 | 关 键 词: | |
| 文 号: | 皖财税法〔2022〕241号 | 浏览次数: | 24583 次 |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203-00063 |
|---|---|
| 信息分类: | 安徽税收政策库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 主题分类: | 税收政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22-03-17 10:14:17 |
| 关 键 词: | |
| 文 号: | 皖财税法〔2022〕241号 |
| 浏览次数: | 24582 次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 型 微 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征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