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定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定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定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的规定以及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我县辖区内的土地调整划分为四个等级,现将具体范围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8.00元。具体范围:定城镇辖区内的人民(北、中、南)路、见龙大道(潭榄桥以西)、沿江二路、文体路、回龙路、经贸路。
二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6.00元。具体范围:定城镇辖区内的其他街道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含仙沟、龙州、平和地区);塔岭开发区的非工业用地。
三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3.00元。具体范围:定城镇仙沟、龙州、平和地区;黄竹镇、龙河镇、龙湖镇、雷鸣镇、龙门镇、岭口镇、翰林镇、富文镇、新竹镇等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和该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农(林)场场部;南丽湖风景名胜区;定城镇辖区内的工业用地;塔岭开发区内的工业用地。
四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具体范围:工矿区;其他建制镇区域内的工业用地。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