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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具体使用范围的通知

临府〔2013〕81号
2013-12-18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具体使用范围的通知

临府〔2013〕 81 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具体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加来农场,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批示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 琼财税〔2013〕2068 号) 文件要求, 我省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 结合我县实际, 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税额标准和具体使用范围重新调整如下:

一、 一级土地、 税额和使用范围:一级土地单位税额: 8 元/平方米。使用范围: 临城镇城区的解放路、 跃进路、 文明路、 新镇街区域内的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二、 二级土地、 税额和使用范围:二级土地单位税额: 6 元/平方米。使用范围:( 除了 一级土地外) 临城镇原城区与新规划区( 含澜江新城区、 新医院区、 礼贯路、 二环路、 临海路至美当加油站、临美路至文澜江中心小学、 临新路至南桥、 高山路至美良、 高山、东英交叉路口 处、 临昌路至第二思源学校、 市政大道至 5 号桥)以及县级以上开发区区域内的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三、 三级土地、 税额和使用范围:三级土地单位税额: 3 元/平方米。使用范围: 新盈镇、 加来镇商业中心区用地、 临美路<文澜江中心小学至美台高速路口>、 金龙大道、 金牌疏港大道两边的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除一级、 二级土地外)

四、 四级土地、 税额和使用范围:四级土地单位税额: 1.5 元/平方米。使用范围: 一、 二、 三级土地范围外的所有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临府〔2008〕66号) 同时废止。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12 月 1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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