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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8-03-15
  • 索 引 号: 8203742/2018-0557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文昌市昌洒镇 成文日期: 2018-03-15 00:00
  • 标 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3-15 00:00
  • 时 效 性:
    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收的省级在中央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项目下设的“吊辅具、误工费和出车费”3 个子项目。取消 3 个收费子项目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将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调整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收费项目类别后,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的征收管理仍按《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琼财非税〔 2006 〕 6 号)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 2012 〕 73 号)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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