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黔府发〔2007〕13号
2007-04-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黔府发〔2007〕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税范围。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包含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农村。

二、提高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贵阳市3元至30元;

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

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通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