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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4-07-28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4-07-28 00:00
  • 标 题: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4-07-28 00:00
  • 时 效 性:
    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从 2014年8月1日至11月31日止,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二、征缴对象及缴费标准 (一)征缴对象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并以户为单位参保。 2、有本地学籍的中小学校在校生。 3、2014年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4、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成年人(含非重度残疾人和优扶对象)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1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320元。 2、未成年人(含非重度残疾人和优扶对象)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320元(未成年人是指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 3、财政对困难人群参保给予补助: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即指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 即指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所在地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补助。 三、征缴工作的操作办法 (一)缴费区域划分 1、各镇政府负责户籍在本镇行政辖区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和代收代缴工作(含本镇行政辖区中小学校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在校学生随户主在所属辖区申报登记缴费),并把参保缴费信息录入电脑。 2、县城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和代收代缴工作,并报送江南社区统一录入电脑。 3、县城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辖区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和代收代缴工作(在校生随户主在所属辖区申报登记缴费),并报送江南社区统一录入电脑。 4、各农场、莺歌海盐场、尖峰林业局负责户籍在本镇行政辖区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和代收代缴工作(含本单位行政辖区中小学校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在校学生随户主在所属辖区申报登记缴费),并把参保缴费信息录入电脑。 (二)申报登记 1、2014年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辖区申报登记缴费。 2、2014年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2张,城镇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以上的老人等困难人群,需附带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辖区申报登记缴费。 3、各镇、各单位负责向2015年新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发放《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证》,由单位到县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 (三)缴费工作程序 1、各镇、各单位向缴款人收取现金后并开具专用收据,就近到收费待解户银行缴费。 2、各镇、各单位凭参保人的缴费专用收据确认参保人已缴费。同时,将参保人的缴费信息录入电脑,向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进行缴费申报,确认无误后,开具通用缴款书,各相关单位凭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开具的通用缴款书将待解户资金转入财政性基金专户。 3、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根据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进行个人缴费的最终确认。 4、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账户 2008年县财政局已在各征收点的商业银行开设收费待解户,各镇、各单位必须及时将所收资金存入收费待解户,收费待解户月末无余额。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申报,并将收费待解户的资金转入财政性基金专户。财政性基金专户和收费待解户取得的利息归集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 (五)缴费凭证 1、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用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用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银行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用作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备查;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收款盖章后退财政部门留存。 2、各相关单位在征收过程中收取现金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送回地税局纳服局),第二联为缴费人联,第三联为各征收点记帐联。 (六)资料报送 1、各镇、各农场、莺歌海盐场、尖峰岭林业局每月初向县财政局、乐东地税局、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上报上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征收报表。乐东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每月中旬要将上月该基金征收财务和统计报表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局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2、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教育局、县社会保障局须于每年2月份向乐东地税局报送当前信息,以便确定参保对象: (1)县民政局提供本县低保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2)县残联提供本县残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等资料; (3)县教育局提供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4)县社会保障局提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一)各镇、各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把征缴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加强专用收据管理。各镇、各农、盐场、尖峰岭林业局等单位使用的专用收据统一到乐东县地税局领取。专用收据和缴款书要按顺号使用,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损毁、遗失。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不得转移和退费。 (四)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几点说明 (一)本通知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只适用于我县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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