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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4〕182号
2014-07-25
  • 索 引 号: 00817367-8/2021-0757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标 题: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琼人社发〔2014〕182号 发布日期: 2021-08-16 15:46
  • 时 效 性:
    已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人社发〔 2014 〕 182 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 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 2014 〕 14 号)精神,为了加快省级统筹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 100 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 50 元(三亚市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标准暂时按该地区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 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 100 元;二级医院:300 元; 三级医院 350 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 15 万元。

(三)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 90% 和 10%; 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 75% 和 25%; 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 65% 和 35%。

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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