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013-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