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皖监[2006]109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 “先征后退”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审核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 “先征后退” 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 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退库范围
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 “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
二、职责分工
1、中央企业以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的先征后退,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办理退库。
2、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会同安徽省财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库。
三、退库原则
1、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2、安徽专员办办理的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所得税,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四、办理程序
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 (不含由财政部办理的所得税退库),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安徽专员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安徽专员办会同安徽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填制所得税退付审核情况表(样表附后),由安徽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税申请报告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五、资料报送
企业申请所得税先征后退,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退税申请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税务征收机关的印章)、年度会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首次申请所得税先征后退的企业应提供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管理与监督
1、退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安徽专员办在办理退税审批工作时,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的退税申报、税款退库等不得推诿、久拖不办。对政策执行中,涉及有关政策解释不能作出准确答复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2、安徽专员办应建立企业先征后退所得税审批情况统计台账,跟踪监督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种违规退付及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退税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3、各级金库要严格依据管理规定加强退库的审核。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安徽专员办、安徽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审核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