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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税委会〔2017〕10号

税委会〔2017〕10号

税委会〔2017〕10号
2017-06-29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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