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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13-03-14

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切实做好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各单位在确定项目需求并经税务总局批准立项和预算后,应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在采购中心指导下办理采购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已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或适合网上竞价采购,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网上竞价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统一办理委托采购有关事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已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填报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中心办理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事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网上竞价采购的,由集中采购中心统一办理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事宜。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确定项目需求并经税务总局批准立项和预算后,原则上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因业务、技术等原因需要紧急采购或授权采购的,各单位应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送采购中心申请授权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各单位确定项目需求并经税务总局批准立项和预算后,原则上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因业务、技术等原因需要紧急采购或授权采购的,各单位应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送采购中心申请授权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6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确定项目需求并经税务总局批准立项和预算后,应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送采购中心审核后,原则上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各单位组织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程序,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由集中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办理专家论证、报批工作。

五、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填报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系统”中编报采购计划并填报执行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填报工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其他项目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填报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税务总局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审计、专项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及其补充规定,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并于3月29日前将名单报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各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先履行采购程序,然后签订合同、再办理付款。

(四)项目需求、立项申请、预算审核、合同签订等事项,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单位所属处(室)级单位,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五)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办理付款时,应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不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发票等资料。各单位需先行办理资产验收或审计的项目,应提供入库单、验收单、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联系电话:63418801,6341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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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

  1. 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集中(授权)采购项目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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