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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2023-05-22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3-00006327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2日
名 称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相关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机制不健全,个别研究报告分析论证不充分,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留痕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0 〕 20 号)第三条、第十条 等 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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