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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社〔2022〕132号
2022-07-28
  • 索 引 号 :
    20220805-000003
  • 发文日期:
    2022-07-28 03:51:58
  • 名 称: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
    黑财社〔2022〕132号
  • 时 效: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县(市)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统筹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抓好贯彻执行。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规范高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扎实行动,落实主体责任。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明确的时限,倒排工期,合理有序确定本统筹地区各级、各部门工作计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属经办机构绩效目标的审核、工作指导,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高质量绩效评价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符合各险种特点和业务管理需要的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目标的实施和结果应用,发挥绩效管理的作用。

三、先行先试,开展试点引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为积累经验,进一步厘清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在2022年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试点,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开展自下而上的全面绩效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及绩效指标体系等另行发文。

四、落地见效,完善工作考核。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办法》和省级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层面将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对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在资金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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