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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自治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5〕159号
2005-09-22

关于明确自治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明确自治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

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5〕159号

各市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总工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5年及今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制度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二、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各单位以联席会议、联合调查等各种方式,通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协调处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遇到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三、各市应高度重视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确定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研究提出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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