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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4-12-0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 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 起征点提高到

月营业额

20000

元,自

2014

10

1

日起

执行。

上述

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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