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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2005-07-29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乘车总局 2005年7月29日发布 财税[2005]115号)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 目税 额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28元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14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15元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14元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13元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12元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9元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7元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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