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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2005-0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48 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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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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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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