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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2006-03-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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