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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4〕1264号
2024-12-11
索 引 号:002986299/202412-00010信息分类:安徽税收政策库
发布机构:主题分类:税收政策,资源税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成日期:2024-12-11 14:38:27关 键 词:
文 号:皖财税法〔2024〕1264号浏览次数:9292 次
索 引 号:002986299/202412-00010
信息分类:安徽税收政策库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税收政策,资源税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成日期:2024-12-11 14: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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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皖财税法〔2024〕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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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 2024 〕 28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

三、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 7 0%,所在市县分享 30%。

本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24 年 12 月 1 1 日

附件: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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