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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5〕79号
2025-09-18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桂财监〔2025〕79号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5〕79号

当事人: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51800924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

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1号办公楼十七层1709号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延伸检查了相关年度的执业质量情况。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桂鑫诚百审字(2024)008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40,000元),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预收账款期末余额553.98万元,函证结果汇总表中余额合计5,592.60万元,其中*公司余额差异5,550.49万元,未对上述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预付账款均未核实记录款项性质,未对大额长账龄款项未结算的原因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建工程未进行利息资本化分摊测算;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均为抵押借款,未对抵押资产受限情况进行核实并披露;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9,395.53万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7,577.85万元,其中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7,103.19万元,贸易成本7,048.27万元,未对毛利率0.77%的大宗贸易业务保持职业怀疑,未就是否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实施分析程序,未复核企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未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关键性证据,对收入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及截止性查验;仓储收入1,517.90万元,仓储成本29.26万元,未获取仓储成本形成依据并实施测算和分析程序。

(二)你所出具的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0号、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1号、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2号、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3号、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4号、桂鑫诚专审字(2021)第265号等6份审计报告(业务收费合计24,000元),银行存款均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获取销售合同、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进行检查;未实施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截止测试。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上述7份报告违法所得6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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