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名 称: | 城建税文件 | 索 引 号: | 001069229/2008-003068 |
|---|---|---|---|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地税局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09年11月26日 | |
| 主题分类: | 税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城建税文件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二月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22号 | |
| 5 | 信息内容 | 文件附后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衡水市地税局税政三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22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
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2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单位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费附加 卷烟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 年2 月8 日 印发
拟文单位:税政三科 (共印30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43号 | |
| 5 | 信息内容 | 文件附后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衡水市地税局税政三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4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
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21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
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
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七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税政三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