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6
名 称:城建税文件索 引 号:001069229/2008-003068
发布机构:衡水市地税局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
主题分类:税务有效性:有效

城建税文件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序号项目内 容
1信息名称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理由:
3发布时间二○○六年二月八日
4文件编号衡地税函〔2006〕22号
5信息内容文件附后
6附件
7内容描述
8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9公开范围全社会
10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11责任部门衡水市地税局税政三科
12检索方式
保存并公布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22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

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2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单位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费附加 卷烟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 年2 月8 日 印发

拟文单位:税政三科 (共印30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序号项目内 容
1信息名称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理由:
3发布时间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4文件编号衡地税函〔2007〕143号
5信息内容文件附后
6附件
7内容描述
8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9公开范围全社会
10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11责任部门衡水市地税局税政三科
12检索方式
保存并公布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4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

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21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

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

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七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税政三科 (共印30份)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