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3〕70号
2003-09-29

皖政办〔2003〕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阳、六安、淮南、蚌埠、合肥、滁州、巢湖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作为今冬明春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保证质量,确保如期完成移民建房任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 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
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冬明春行蓄洪区和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 法》关于“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居住在经 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有关 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 )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为中心,实行国家补助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确保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促进行蓄洪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发展和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的原则,采取外迁到 安全区和建保庄圩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低洼地、淮河河滩地及生产圩的群众迁移 到安全地区。

二、职责分工
各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全面负责,市长负总责;各县(含市、区, 下同)政府是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行蓄洪 区移民建房的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负责对所属县移民建房工作检查督 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承担移民建房用地的置换 、移民户调查、安置区规划、公共设施建设、迁建户老房拆除等任务,督促移民建房工程进 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强对移民建房所用建材价格和质量的管理,负责移民建房资金使用管 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蓄洪区移民建房 工作领导小组 ,层层建立责任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计划、农业、国土资源、财政、 建设、审计、监察、公安、交通、卫生、教育、供电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行蓄洪区移民建 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移民建房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水利部门负责行蓄洪区和淮河滩地群众迁移范围、安置点和安置区具体位置规划、迁建方案 汇总上报等;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水、电、路、宅总体规划,提供建房图纸,工程质量 监督;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置换调整、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民政、 公安、农业部门负责移民安置户数、人数的核查、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交通、供电部 门负责集中安置区及其对外连接的道路、农电网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资金筹 措、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安置点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教育部门负责移民 子女就学和学校的统筹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审计和建房资金发放的监督审 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移民建房工作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三、移民范围和补助标准
首期安排移民8万户、30万人。具体移民范围是:2003年淮河行蓄洪区低洼地转移的群众,包 括蒙洼、城东湖、邱家湖、唐垛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荆山湖、姜家 湖、东风湖和瓦埠湖等12处行蓄洪区的群众;居住在淮河干流上的生产圩和河滩地内本期规 划的需迁移群众;滁河的荒草二圩、荒草三圩蓄洪区和巢湖西河东大圩蓄洪区需迁移的群众 。上述行蓄洪区内现已居住在国家建设庄台上的群众,本次一律不安排迁建。
移民安置点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得低于7年一遇。行蓄洪区移民 建房工作要结合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淮河干流生产圩和河滩地内人口,一律迁到堤内安全区或后靠岗地安置。除蒙洼、城东湖、 瓦埠湖蓄洪区部分人口采取新建保庄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蓄洪区均采取外迁或后靠岗地方 式安置。安置点要相对集中并有适当的规模。
保庄圩面积和堤线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安置到城郊、集镇的移民户户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农村的移民户户 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城市(含县城)建房和经批准统建楼房的宅基 地面积由市、县参照有关政策自行规定。每户建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采用砖瓦房结构或 砖混结构,鼓励群众自建平顶房或楼房。
建房补助标准为户均 1.5万元(户籍按2003年6月30日前的实有户,下同 )。公共设施建设费按每户 0.2万元标准补助,集中用于安置区内的水、 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和移民有自筹能力的,其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可 适当提 高。五保户和符合条件统建的老年夫妇户户均补助标准在省审批各县实施方案时另行规定。
少数零星地区,因无合适地点难以集中安置的移民,经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分散在安 全地带建房、购房,其老房拆除后销户,领取国家每户 1.5 万元建房补助 ,每户 0.2 万元公共设施费由县移民建房办统筹掌握。 临近城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且群众自愿统建的村、符合统建条件的老年夫妇住房以及白湖 监狱管理分局,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移民建房办调查核实后制定统建方案,经市移民建 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实行统建,并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实施。 移民对象中的城镇居民和根据移民规划必须在城区安置的农村人口,经县移民建房办批准, 可以在城区购房或建房,享受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并享受解困房有关 待遇。县政府应协调解决好移民户子女就学等有关问题。
五保户住房,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相对集中统建,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交民政部门管理。
沿淮行蓄洪区已在庄台上安排过宅基地,以后又搬到庄台下居住,且不与子女一起生活、 有独立户口的老年夫妇,经县移民建房办统计审核,报省、市两级移民建房办核准,每户住 房面积按30~40平方米,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集中建房,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所有(今后仍 用于其他分户老年夫妇居住)。
纳入本次移民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必须按要求如期迁出。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 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规划或方案建造的住房,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四、时间安排
县建设部门至少提供4套不同需求类型的房屋图纸(其中经济型套房要保证无自筹能力的移 民户用 1.5 万元补助费建成60平方米砖瓦房),供农户自主选择、自主建 造。公共设施由县移民建房办按规划组织实施。
9月下旬,各县完成安置点的确定、区内规划编制、审查并逐级上报;移民户提出建房申请 ,行政村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在村民组张榜公布;乡政府对移民户统一造册登记、 审核,报县移民建房办审查后,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完成集中安置区房屋、道路、农电网、 给排水规划;省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致移民户的公开信》;建设部门提供建房图纸 ,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落实质量管理人员;以市为单位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 作领导小组上报移民建房工作计划;县负责完成土地置换调整等各项建房准备工作。
10月上旬,开工建设基础设施;基本完成安置区对外简易道路建设,接通电源;县移民建房 办上报移民建房实施计划,经市移民建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审批;县移民建房办与移 民户签订迁移和老房拆除协议并公证。
10月中旬,动工建房。
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和长丰县移民建房先行试点,各项工作相应提前,2003年10月中下旬完 成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县要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工作,10月下旬完成 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10月下旬,在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召开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现场会。
2004年元旦前,房屋全倒户新建房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搬迁。
2004年4月上旬,移民建房全部完工,搬迁并拆除全部老房,市、县组织初步验收。集中建单 元楼房的,可延至4月底完成。
2004年4月下旬,省移民建房办组织总体验收。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政策
(一)及时落实各类资金。 省计委、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移民安置资金补助, 并及时拨到省移民建房办财务专户。以工代赈、人畜饮水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项目、农 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要给移民迁建地区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
(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凡移民迁建用地,均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 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当地政府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移民建房宅基地和打保庄圩占 用的耕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安置 移民建设占用耕地应承担的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 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安置移民建设占用耕地,经认真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不再缴纳耕地 占用税。在灾后移民安置过程中,对于承建移民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办理。 县和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移民安置点、安置区土地置换工作。移民建房和安置点的教育、卫 生设施建设工作不受以上各项政策办理程序的影响,可边建边办,也可建后补办。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移民建房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移民建房费用。
(三)管好用好行蓄洪区移民建房资金。 严格执行《安徽省治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及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灾区建房的政策要求,由县移民建房办与移民户签订建 房合同并进行公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县计划 移民建房户数、人数及建房补助经费,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移民建房资金,由省移民建房办根据各县工作进度,分期直接拨付到县移民建房办开设的专 户。县移民建房办选择移民就近的商业银行网点(与省移民建房办委托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办理移民建房资金的支付工作。移民建房资金在移民户与政府签订好协议后,按房屋施 工进度分期拨付,并保留20%待老房拆除后5日内结清。经批准在规划区外自主建房、购房的 ,补助资金分两期领取,经县移民建房办批准,签订协议,落实建房点或订立购房合同后拨 付50%,保留50%待老房拆除后7日内结清。移民建房户凭户主身份证、县移民建房办发的迁 建卡和根据乡镇提供的建房进度证明发放的领款通知书,方可领取相应的资金。对于领取建 房资金后不履行协议的农户,国家支付资金依法全额予以追回。对于已建新房、老房不拆除 者,收回所建新房,并由其承担宅基地及公共设施投资费用等。
补助给移民户的建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格按照补助范围、标准,及时发放到 位。统建房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移民户经济负担。公共设施部分,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比照基建程序进行管理。能交给群众办的尽 量交给群众,需统一建设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由群众参与监督管理。
(四)为确保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根据安置任务,为同级移民建房 办解决部分工作经费。

六、检查监督与奖惩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于10月底联合开展抽 查,重点对移民安置户数、人数等进行检查;对资金的下拨、分配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确 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省监察厅、省计委、省水利厅要对移民建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在 省监察厅和省移民建房办设立移民建房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群众举报的有关 问题,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移民建房办配合查处。
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移民建房的政策、目标和要求,宣传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省、 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移民建房的任务、责任人名单等。乡、村移民建房责任人、建房 任务和建设进度等情况,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迁入、迁出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纳入市、县、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提前完成新宅建设、老宅 拆除任务的县,由省分别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在移民建房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作风粗暴而 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有关恶性案件。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 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