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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5〕19号
2015-0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 2015 〕 1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 年一季度, 我区经济开局总体平稳, 但受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影响, 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困难和问题仍然较多, 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切中要害, 精准发力, 确保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 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为抓手优服务

(一)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 150 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9 月底前, 全面清理自治区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二) 公开权力清单。6 月底前, 自治区梳理公开第一批(14 个部门) 权力清单, 切实推进简政放权。9 月底前, 完成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公开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三) 改革商事制度。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和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 简化办证程序, 缩短办理时限。推行企业注册“全城通、就近办”登记制度改革, 年内在桂林市试点取得经验后, 在全区推开。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管理, 年内启动南宁、桂林、北海、防城港等市试点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颁布出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 年本), 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 下放核准权限。建立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审核“快速通道”, 二季度开展 2 次、下半年开展 4 次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随报随审”。推动用地(用海) 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海上环评) 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同步下放, 年底前建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加快实现网上并联审批。(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

二、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扩投资

(五) 细化落实投资任务。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落实到各市各行业, 落实责任主体, 明确进度节点, 采取强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 其中季度目标为: 二季度完成投资 4635 亿元, 上半年累计 7090 亿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 46%; 三季度完成投资 3390 亿元, 前三季度累计 10480 亿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 68%; 四季度完成投资 4930 亿元, 确保全面完成全年 15410 亿元的目标。(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 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开竣工。重点推进“两路(铁路、公路) 、两水(水运、水利) 、两电(核电、煤电) 、两保(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确保全年完成投资 1417 亿元, 占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投资 2018 亿元的 70% 以上。其中季度目标: 二季度开工北海铁山港西岗区 7 号 ―8 号泊位、防城港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扩建等 47 个项目, 力争竣工投产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第六届(梧州) 园林园艺博览园等 16 个项目, 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完成投资 444 亿元; 三季度开工红沙核电二期、崇左至水口高速公路、柳州市中医院东院等 25 个项目, 力争竣工桂林市西二环路、百色新山铝产业基础设施等 12 个项目, 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完成投资 545 亿元; 四季度开工合浦至湛江铁路(广西段) 、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等 46 个项目, 力争竣工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电气化改造、钦州国投煤炭码头工程等 81 个项目, 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完成投资 666 亿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建办、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 建立投资工程包。精准对接国家已推出的 7 个重大工程包和计划推出的科技创新、结构升级、文化旅游等新的重大工程包, 筛选组织一批项目申报国家资金支持, 推出“一带一路”重要门户、特色产业发展、对民间投资开放等广西投资工程包。(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 落实央企广西行签约项目。对各市县、企业等 38 家单位与中石化、中海油、华能集团、中铝、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交通建设集团等 32 家央企签署的 50 个项目, 认真履行各项合作协议内容,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尽快开工。(责任单位: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 创新投融资模式。梳理适合市场化运作、 2015 年和 2016 年可开工建设的 PPP 项目向社会公布,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加快筹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6 月底前完成珠江 ― 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对于列入地方中期财政规划或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的国家 172 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地方配套部分, 支持农发行通过专项过桥贷款为地方开展水利、乡村道路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支持保障性住房、铁路、公路等项目建设, 对于自治区批准的债券额度内且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水平的市、县, 允许财政按规定对到期债务本金予以垫付。(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水利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 探索项目实施方式。对总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 50% 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原则上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加快进度。(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 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和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生态扶贫异地搬迁等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投资项目, 在用地指标安排、用地政策先行先试、耕地占补、用地规划调整完善、审批优先办理上提供优先保障。对列入滇桂黔石漠化范围的 35 个县(区), 在优先保障本县(区) 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 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转让, 收益用于扶贫生态移民。(责任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三、以降电价清收费为突破口减负担

(十二) 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从 4 月 20 日起, 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降低 6.34 分/ 每千瓦时。从 5 月 1 日起, 对全区所有工商业用电户, 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1 分/ 千瓦时)。对 2015 年 5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期间新增的电力用户, 免交临时接电费用。(责任单位: 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三) 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先行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100 千伏安以下且调峰能力强、对地区生产总值贡献大的企业(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除外), 可自主选择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并择机在全区推广实施。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行与广东相邻地区相同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 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四) 实施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按照自愿原则, 对提出申请的设区市继续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 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 推进用电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理核定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 积极推进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 降低用电户电费负担。(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 减轻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负担。用户每个年度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 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由 2 次增加为 4 次, 每次不得少于 15 天缩减为 7 天,1 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延长为 10 个月。(责任单位: 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七) 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 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 的,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纳税所得额超过 20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 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可申请延期缴纳, 最长可延期 3 个月。(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十八) 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 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 2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90% 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 42 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 3 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 包括石油(天然气) 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税局等部门)

(十九) 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支持。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确保当期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 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15 年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缓缴期限为 6 个月内。失业保险费率由 3% 降至 2%。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支持,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给予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降低水利基金执收标准, 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以 0.01%―0.05% 的费率缴交。(责任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 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北部湾集装箱提升工程补助资金 1 亿元、海铁多式联运物流扶持资金 5000 万元, 支持进一步降低沿海港口服务收费, 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 3 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口岸 3 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鼓励更多货物选择北部湾港出海。强化北部湾港车皮安排保障, 对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发往云贵川腹地的集装箱运费, 给予最大权限的价格优惠, 尽快开通防城港海铁联运和“五定班列”, 进一步降低货物集港时间。(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物价局, 南宁铁路局等部门)

(二十一) 降低大众创业网络通信费用。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以及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财政补贴, 对众创空间创业者提供优惠的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责任单位: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以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促工业

(二十二) 加大对工业的扶持力度。新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 4 亿元, 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 2 亿元、市县安排 2 亿元, 主要用于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 扩大“信贷引导”资金规模。新增 4 亿元“信贷引导”资金, 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 2 亿元、各市安排 2 亿元, 扩大融资担保规模, 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

(二十四) 奖励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对 2015 年计划投资 1.5 亿元以上、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15% 以上、或累计完成总投资 60% 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 推进广西产品产销对接。项目招投标中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 对使用区内工业产品 80% 以上的企业实行 1―3 分的加分支持。对 2015 年采购使用区内产品比上年净增 1000 万元以上的我区企业, 根据实际采购金额按比例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 支持扩产促销区内首台(套) 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 产品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 按首台(套) 产品销售价格 50% 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 200 万元。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 按照购买价格 60% 给予补助, 最高补助金额 100 万元。开展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广西保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 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 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 2 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以促消费扩贸易为着力点推三产

(二十八)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引导扶持电子商务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农村和社区电子商务等加快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 100 强和国内前 50 强电子商务企业,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 开展促销活动。利用重要节假日全面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对区内 50 家大型零售企业开展集中促消费活动给予 20 万元补贴。在 5―7 月开展“汽车消费季”活动。(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十)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 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 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 的贷款申请, 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 可就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 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改善型购房贷款, 也可向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在北部湾经济区内 4 市购房, 视为在同一城市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受委托银行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 促进存量商品房销售。全面清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商品房存量大的城市可出台财政补贴政策, 吸引本地居民刚性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外地购房者。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购房入户门槛, 适时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和华侨的购房限制。(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二) 用好房地产土地利用政策。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 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 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三) 继续实施服务业百项工程。新增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 亿元,6 月份下达百项重点工程投资计划, 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项目。对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集聚区内的项目, 优先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 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

(三十四) 积极推进“个转企、小上限”。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 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 1 年内补贴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

(三十五) 继续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新增安排外经贸发展资金 1 亿元, 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能力建设。对进出口带动能力强的商务总部和生产企业落户我区, 加大支持力度, 争取在年内形成新的进出口增长点。继续支持边贸企业能力建设, 做实边境贸易。(责任单位: 商务厅、财政厅)

六、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核心提农业

(三十六) 推进特色农业提档升级。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即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罗非鱼、肉牛肉羊、生猪等 10 个特色种养产业和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三类农业) 提升行动。深入创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 示范区, 每个涉农县启动建设 1 个示范区, 自治区筹措资金 2.1 亿元, 对验收考评达到要求的示范区给予奖励。新增建设“双高”糖料蔗基地 80 万亩, 整合各级财政资金 28 亿元投入基地建设, 同时通过调蔗种果带动特色水果新发展。自治区安排 31 亿元资金建设 400 万亩高标准农田。加快实施 21 个县(区) 总投资 66 亿元的整县推进土地整治工程, 提高耕地质量。(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七) 大力发展林业生态经济。抢抓季节,4 月底完成全年 80% 以上的造林绿化任务。建设自治区级现代特色林业(核心) 示范区 10 家, 打造一批名特优经济林示范县, 新造油茶、核桃等名优经济林 60 万亩、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 60 万亩。加快实施林下经济“十百千万”富民增收计划, 力争全年新创建示范项目 30 个以上, 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 5000 万亩, 惠及林农超过 1600 万人。(责任单位: 林业厅)

(三十八) 加快现代水产畜牧业建设。开展生态循环养殖以及设施化大棚养殖、工厂化集约养殖、设施化池塘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大水面网箱养殖等高效设施养殖, 推广大型沼气工程达标排放、散养农户粪污集中处理、发酵床养殖、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多种清洁养殖模式。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启动海水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十九) 抓好农产品产销对接。鼓励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模式, 引导各地开办网上专题农产品促销活动。组织第 13 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工作, 举办第 8 、 9 届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 以及第 12 届中国 ― 东盟博览会农业展、中国 ― 东盟优质水果推介活动等节会。积极利用各种国际食品展平台及展销展会, 推动我区优势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加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服务力度, 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供销社, 广西博览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 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的支持。安排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7.5 亿元, 其中 2015 年新增 1.8 亿元, 确保完成全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单位: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以金融创新为手段扶实体

(四十一) 充分发挥金融作为投资主要来源作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引导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 年内完成金融融资总量 4300 亿元以上, 为完成全年投资任务、实现稳增长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 广西证监局, 广西保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二) 拓宽人民币双向流通金融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 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 0.01% 给予奖励。对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区建设的项目业主, 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 0.5% 给予贴息。扩大跨境人民币贷款规模, 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单笔引进资金超过 1 亿元(含 1 亿元) 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 给予贷款总额 0.1% 的一次性奖励, 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 广西保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三)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 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50 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自治区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 0.5% 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 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 0.01% 给予奖励, 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出台自治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证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四)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 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提高到 30%。(责任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广西银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五) 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年内组建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公司), 同时通过参股 10% 及再担保的形式, 支持市县政府出资成立融资担保公司。(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 广西银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六) 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力度。制定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指导意见。对涉企金融风险问题, 坚持区别对待, 执行“一企一策”, 不盲目抽贷、断贷、延贷。(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以加快资金下拨和盘活存量资金为重点强支持

(四十七) 切实做好预算支出管理。加快 2015 年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5 月底前全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并及早发行政府债券 331 亿元, 缓解各级政府偿债压力。优化债务结构, 支持保障性住房、铁路、公路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财政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八) 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清理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存量资金, 及时调整用于重大项目、重大领域和民生项目。(责任单位: 财政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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