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芜税稽公告〔2023〕4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 芜湖县同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91340221MA2NRG4LXJ) 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现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4月25日
| 企业名称 | 芜湖县同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 税务登记证号 | 91340221MA2NRG4LXJ | ||||||||||||||||||||
| 公告内容 |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稽处〔2023〕8 号
芜湖县同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221MA2NRG4LXJ )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 芜湖县红杨镇红杨新区珩琅山路4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让芜湖美尚木业包装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45603.42元,税额119296.58元,价税合计86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发票已被我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对应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列支。
二、处理决定 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转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19296.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相应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964.8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相应月份教育费附加合计3578.90元。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相应月份教育费附加合计2385.93 元。具体应追缴税费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追缴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5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湾沚区税务局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 年 2 月 8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