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宜税一稽公告〔2023〕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书送达公告
宜税一稽公告〔 202 3 〕 2 号
安庆市宸熙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 处理决定书 》(宜税一稽 处 〔 202 3 〕 16 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安庆市 湖心北路 8号
联系电话: 0556-588 6813 ;联系人: 李锋、汪慧玲。
特此公告。
202 3 年 7 月 11 日
附件:《税务 处理决定书 》(宜税一稽 处 〔 202 3 〕 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第一 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宜税 一 稽处〔 202 3 〕 1 6 号
安庆市宸熙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800MA2W7LL68G):
我局于 20 23 年 2 月 28 日 至 202 3 年 5 月 23 日 对你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光彩一期西一栋 38号) 20 21 年 1 月 1 日至 20 21 年 12 月 3 1 日涉 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池州驰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1年7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400203130,发票号码10039338-10039345,金额合计712389.38元,税额合计92610.62元,价税合计850000元,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石砂石料”。你公司于2021年7月份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92610.62元。上述8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并补缴2021年7月份进项税额92610.62元,同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482.74元、教育费附加2778.32元、地方教育附加1852.21元。
二、 处理决定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3号)第一款 之 规定,追缴 你 公司 2021年7月增值税92610.62元。
(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之 规定,追缴 你公司 2021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82.74元。
( 三 )根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 之 规定,追缴 你公司 2021年7月教育费附加2778.32元。
( 四 )根据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第三条 之 规定,追缴 你公司 2021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852.21元。
( 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之 规定,对上述查补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安庆市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