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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
2022-08-17
法律查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022年8月25日,贸法通平台摘取部分近期国内发布的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产业〔2022〕1183号 主要内容: 品牌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象征,加强品牌建设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品牌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对供需结构升级的推动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同时也要看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品牌发展理念和实践深刻变革,我国品牌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为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国品牌发展总体水平,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二)发展目标 二、培育产业和区域品牌 (一)打造提升农业品牌。 (二)壮大升级工业品牌。 (三)做强做精服务业品牌。 (四)培育区域品牌。 三、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一)提升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塑造提升品牌形象。 (三)丰富品牌文化内涵。 (四)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四、扩大品牌影响力 (一)鼓励品牌消费。 (二)引导品牌国际化。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五、夯实品牌建设基础 (一)加强品牌保护。 (二)强化质量基础设施。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二)营造良好环境。 (三)培育品牌标杆。 (四)加强品牌宣传。 二、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2〕220号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创新的重大决策,按照《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任务分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2年8月5日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关于启动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企业创新能力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精准施策,加大激励力度,优化创新服务,提振发展信心,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3年底,一批惠企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各类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骨干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一大批中小企业成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 二、行动内容 1.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2.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 3.引导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4.支持企业前瞻布局基础前沿研究。 5.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 6.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 7.强化对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 8.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 9.加强产学研用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0.提高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 2.加强资源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 三、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部分供应链价格剧烈震荡等情况,个别环节出现囤积居奇等苗头,有的地方出现割裂市场、区域封闭等问题,亟需深化行业管理,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为优化建立全国光伏大产业大市场,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建设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长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科学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国光伏市场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规范和标准引领,根据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特点合理引导上下游建设扩张节奏,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避免产业趋同、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各类资本根据双碳目标合理参与光伏产业。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等资源、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 二、鼓励创新进步,规范行业秩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政策,积极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应对照规范要求和相关标准。积极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鼓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加快技术研发和智能创新升级。支持企业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硅料、硅片、电池、组件、系统集成、终端应用及重点配套材料、设备等供应链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公平化、透明化在线采购、车货匹配、云仓储等新服务,提高供应链整体应变及协同能力。为促进削峰填谷和产业链稳定,鼓励有关企业及公共交易机构等合理开展多晶硅及电池等物料储备,严禁囤积居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光伏行业领域哄抬价格、垄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系统对接,深化全链合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有效利用国内光伏大市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对接交流。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精神,统筹推进光伏存量项目建设,加强多晶硅等新增项目储备,协调手续办理工作,根据下游需求稳妥加快产能释放和有序扩产。鼓励硅料与硅片企业,硅片与电池、组件及逆变器、光伏玻璃等企业,组件制造与发电投资、电站建设企业深度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引导上下游明确量价、保障供应、稳定预期。指导协会、企业等定期发布真实客观的供需信息,严禁发布不实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对接不通畅等问题,加快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智能光伏产业公共服务等平台,支持上下游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基础开展联合攻关,推进产业提质、降本、增效。 四、支持协同发展,稳定产业供需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产业经济发展,引导企业稳固供应链,提升产业链水平,共同推进产业协同发展,保障光伏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转。加强企业跟踪服务保障,开展精准对接,协调解决企业难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运行。加强区域协调和部门协同,共同推动解决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物流配送等问题,确保重点区域畅通循环,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强光伏行业运行监测,推进实现动态监测、风险预警和政府决策快速响应,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光伏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碳足迹核算,加快废弃组件回收技术、标准及产业化研究。 五、坚持统筹发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解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困难和问题,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专业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适时开展高峰论坛、专项对接等活动,推进行业交流合作。鼓励各专业媒体开展光伏科普宣传和政策报导,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坚持企业在市场开拓和上下游配套协作中的主体地位,相关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合理确定生产目标和价格指标。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事实、不跟风炒作,共同营造和谐共生、产业共赢的光伏产业新发展格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将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企业开展约谈、告诫,对违法违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有关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8月17日 四、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8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doc 2.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转化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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