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区定价目
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
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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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