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票证工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1111-00008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非税管理 |
| 名 称: | 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票证工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生成日期: | 2011-11-25 08:35:41 | 关 键 词: | |
| 文 号: | 浏览次数: | 1143 次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1111-00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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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
| 主题分类: | 非税管理 | ||
| 名 称: | 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票证工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生成日期: | 2011-11-25 08:35: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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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票证工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6]145 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票证工本费标准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票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六联单,每份 0.38 元。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三联单,每本 20 份,每本 3.80 元。
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每本 8.00 元。
四、为支持各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返还各市的票据管理费核定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每份 0.01 元,其他财政票据每份 0.01 元。
五、其他财政票证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行费字〔 1998 〕 378 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