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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7号
2006-01-2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978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20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7号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22日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7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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