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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3-03-20
索引号:002985923/202303-00164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省水利厅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名 称: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键词:文 号: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23-03-20 19:01:44
发文日期:2023-03-20 19:01:44生效日期:有效
废止日期:暂无
索引号:002985923/202303-00164
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省水利厅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名 称: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3-20 19:01:44
关键词: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文 号:
发文日期:2023-03-20 19:01:44
生效日期:有效
废止日期:暂无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0578号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省财政厅:

铜陵市代表团龚华东代表在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订〈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以皖政〔2012〕54号出台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徽作为水利大省,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十分巨大。以 20 22 年为例,全省累计下达省级以上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约 164 亿元,其中:中央投资 64 亿元,省级投资 35 亿元,地方配套 65 亿元。依据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省级和 市县 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支持了全省水利 建设和 事业 发展。

2021年2月8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指出“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20﹞ 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皖政〔 2012〕54号 )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鉴于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仍 在 继续 执行,且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全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规模、省级 和市县 财力承受能力、调整政策后水利建设资金保障情况等因素,我厅建议维持现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不变。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财务审计 处

联系电话:0551-621280 62

2023年3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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