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告 知 书

告 知 书

2012-02-03

告 知 书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每月月初,税收征管系统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控。

二、上门申报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先申报,后抄税,抄税成功后,税控IC卡自动清零解锁,但征管系统不能购买发票,经比对成功后,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以购买发票;比对异常的,经异常处理岗位处理结束后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购买发票。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包括代理户)“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先网上申报,申报结果自动与金税系统的认证数据比对,如有异常的,通过网上发送“申报异常”回执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撤销申报重新发送报表。

网上申报成功后,再进行远程抄税,系统自动比对,比对成功的,税控IC卡自动清零解锁,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可以购买发票;比对异常的,由异常处理岗位处理结束后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购买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认证通过的全部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可以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采集电子信息,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采集信息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请纳税人配合做好以下有关事项

(一)仔细对照上述操作规程进行纳税申报、抄税和认证。

(二)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确保正表与附表之间,四小票抵扣清单(软盘)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平衡,抄报税数据与申报表数据(开票金额和税额)一致,避免比对异常情况出现。

(三)凡接到比对异常通知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异常处理岗位进行处理,以便企业能正常购买发票。

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