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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2020-08-2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

爲規範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 2020 年第 34 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爲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産品與自産選礦産品混合爲選礦産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産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産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爲選礦産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産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産品購進金額(數量)= 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産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稅人申報資源稅時,應當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2011 年第 6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2012 年第 3 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 2015 年第 21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2016 年第 38 號)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 2017 年第 2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 2018 年第 1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9 年第 5 號)發布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 資源稅納稅申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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