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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淄政发〔2016〕14号
2016-10-31
  •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6〕14号
  •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9691
  • 成文日期
    2016-10-28
  • 发文日期
    2016-10-3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淄政发〔201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情况,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区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区县发展积极性。除市级保留企业以及张店区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区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市和区县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基数,保证市与区县既有财力,税收增量按现行体制规定比例分成。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基数。中央从区县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区县,确保区县既有财力不变。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及两户企业所属控股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齐鲁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腈纶厂缴纳的增值税市以下分成部分,继续作为市级财力,平时缴入区级国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张店区境内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与张店区共享收入,按照50:50比例分别缴入市级与张店区国库。
(五)除市级保留企业和张店区内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扣除上解省级的15%部分后,市与区县按照40:6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市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区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区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届时市级将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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